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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9-20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24號令),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根據省安監局《關于建立全省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精細化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安監辦〔2009〕231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通過建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精細化監管制度,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礎工作,進一步完善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信息管理臺帳,全面掌握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有效控制和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第三條 全市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正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已通過安監部門審查備案的非煤礦山企業均為精細化管理的對象。市安監局局負責湘潭電化集團有限公司湘潭錳礦及其尾礦庫、湘潭市生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采礦場、湘鋼白云石礦等企業的精細化管理;各縣(市)區安監局負責轄區內其它非煤礦山的精細化管理。
第四條 各縣(市)區安監局要按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信息登記表》樣式,詳細登記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的基本情況,并在每年年終前上報市安監局。
第五條 加強非煤礦山企業的現場監管,對事故易發部位及工藝要及時登記在案,重點進行監管執法。
第六條 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非煤礦山,要及時進行登記建檔,督促企業針對性地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控管理。
第七條 加強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治,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求企業立即停止一切生產,并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的要求,對隱患進行整治,待隱患整治到位經過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如有必要可以提請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督辦,規定督辦整治時限,并按督辦等級進行逐一登記。
第八條 嚴禁所有非煤礦山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的安全監管,嚴厲打擊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企業的生產行為。
第九條 要督促地下開采礦山企業加強提升設備的管理,對提升設備沒有按照要求進行檢測檢驗合格的,要一律停止運行;對使用未經檢測合格提升設備的企業,要嚴厲打擊。
第十條 對不按照設計要求超高超寬開采和存在大面積采空區未有效處理到位的,一律停止開采;未經采空區穩定性安全專項論證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復產。
第十一條 對存在嚴重水患災害和地質災害威脅,但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礦井以及沒有建立完善機械通風系統,存在無風作業的地下工作面的,要一律停產整頓。
第十二條 對安全管理滑坡,拒不整改安全隱患或整改無望,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要及時上報市局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立許可證預警機制,對《采礦許可證》將到期的非煤礦山企業,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辦理《采礦許可證》延期手續,如過期仍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上報市安監局暫扣期《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到期的企業,提前三個月通知企業辦理延期手續,如過期仍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下達停止一切生產活動的強制措施決定書,并上報市安監局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吊銷、注銷后仍在進行生產活動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及時上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并通報電力和公安部門,停止供應電力和火工產品。
第十五條 年初,市、縣兩級安監部門要列出本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按照執法計劃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中,要做好現場檢查記錄,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并將檢查的有關情況錄入湖南省涉危企業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涉危系統)。
第十六條 加強企業事故信息管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企業、市縣安監部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及時上報事故信息,并馬上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事故救援。對發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礦山企業要登記在案,并及時錄入《涉危系統》。
第十七條 嚴格非煤礦山的許可檔案管理,嚴格按照《關于印發〈湖南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湘安監管一[2006]1號)進行“三同時”備案,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要保存好審查審批資料文件,加強許可證申請資料和許可檔案管理。